美国移民有多种类别,本文列出常见类别的美国移民的条件供参考,除以下几种类别,还可通过配偶移民、结婚移民、留学移民、生子移民等方式实现美国移民。
美国移民的条件
一、美国投资移民 (EB-5)
1、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二、美国职业移民 (E3)
1、年龄:任何一个国家吸收新的移民都要把申请人的年龄列为考虑是否吸收为新移民的因素之一。但是美国移民根据您的职位不同把年龄也适当的放宽到50岁左右。
2、工作经验:像澳大利亚,新西兰这样的移民国家一般都需要至少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美国移民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只要受过两年以上的专业培训就可以申请。
3、语言:现在的移民国家中都需要英语成绩,如果没有英语成绩,移民申请很则山难进行,但美国这类移民对语言基本没什么要求。这点对于中国人来讲,是很占优势的。
4、学历:虽然任何一个国家的移民都有学历的要求,但美国的EB3移民对学历的最低要求是高中或同等学历即可。这样对于那些有技术,但苦于没有高学历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好空盯手消息。
申办时间:平均18--24个月
三、劳工移民第一优先(EB1)
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又细分为三小类:(1) 特殊人才,(2)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3)跨国公司经理主管。
(1) 特殊人才
“特殊人才”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 , 艺术, 教育, 商业, 或体育领域中得到国家或国际上的认可,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得到广泛的书面上的肯定的人。这些人必须是那些被认为是已经属於在该领域拔尖的极少数人 ”。
因此,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 有两类人:
一是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获得者等。仅凭这一项国际大奖,这些人才就会受到美国政府的双臂欢迎,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
另一类是没有得过上述国际大奖,但具备下列三条条件以上者,也属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
a、因在本领域里的杰出成就而获得过或国际认可的奖励或奖章。学校,市级甚至省级的奖项不符合要求。
b、有要求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才能加入的全国性或国际承认的专业性学会、协会、团体或组织的会员资格的。
c、因在本领的成就贡献上过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被报导过)的。
d、以小组或个人的形式在领域里为某种活动或某机关或某团体作裁判或鉴定,如杂志编委或曾经受邀审阅过他人的作品文章的。
e、在本专业或本领域(包括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内作出突出贡献的。
f、申请人在报
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本专业的文章或出版和计划出版的书籍。
g、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展览过杰出创作或作品或成就的。
h、在享有很高声誉的组织或团体中担当或扮演主要或决定性角色的。
i、获得同领域的高薪或报酬的。
j、在艺术领域里曾经创造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并有官方统计数字的,如发行的磁带、激光唱斗嫌盘、或录影带。
k、有其它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的。
如果符合上述三项以上条件的,不需要排队等名额,可以直接提出申请移民。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三项以上条件并不是表明上看起来“符合”,实际上有更深层次的要求。
(2)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是劳工移民第一类优先中比较常用的一类申请。英文代号通常称为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必须有永久的工作机会。博士后研究不是永久工作机会。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或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可以算作申请EB1B用的工作经验。此外,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也必须是在某一特殊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杰出学术成就的教授和研究人员。
由此可见,找到大学教职工作和找到公司研究工作的外籍员工很有希望申请EB1B类。申请的最重要部分是如何证明该教授或研究人员在学术领域被国际公认是杰出的。移民法对此有简单的规定。就是说,只要能提供下面提到的六项证明文件中的至少两项证据的,申请人便可声称为自己的成就为:国际公认的杰出:
1。因杰出成就而获得过主要重大成果奖励或优秀奖励 (并没有要求为或的奖);
2。有必须要求在某学术领域里有杰出成就才能加入的协会的会员资格;
3。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由他人撰写的关于受益人在学术领域工作成就的报道;
4。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对他人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工作作过审评工作的;
5。 在某学术领域作出原始科学或学术研究贡献的;
6。在本专业领域里在国际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着作或书籍的。
3)跨国公司经理主管
美国移民法允许跨国公司派驻美国的高级行政主管人员和经理移民美国。这类移民的具体要求是:
(1) 移民申请受益人在过去3年中,在美国雇主于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机购或关联企业工作过1年,并且受益人到美国来是从事高级行政主管人员或经理职位的工作。
(2)跨国公司在美国和外国的业务是连续和惯常的。
(3)作为移民申请人的美国公司在美国已经持续运作1年。
四、美国亲属移民 (IR1、F1、F2A、F2B、F3、F4)
直系亲属包括三类关系:
第一是美国公民的配偶;
第二是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第三是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
另外,养子、养女、养父、养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是在16岁之前确立的;继子、继女、继父、继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继母必须是在子女年满18岁以前结婚的。
按照关系的远近,非直系亲属分为四类。非直系亲属申请移民美国,要受到移民法规定的年度配额限制。
第一优先类包括美国公民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以及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者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类包括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以及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包括在规定范围内的养子、养女和继子、继女,以及美国永久居民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第三优先类是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符合规定的养子、养女和、继子、继女,以及已婚子女的配偶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第四优先类是指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